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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12-27 16: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报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638号)精神,结合保山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市委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云南考察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紧紧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工作主线,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推行分类分级监管,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市场公平,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市场主体守规、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新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以下原则:      

——依法监管。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规范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用制度、标准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实行“阳光执法”,监管事项、监管方式、监管频率、监管程序、监管结果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分类监管。根据监管事项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风险程序进行科学分类,合理确定监管方式、监管频率、监管程序。      

——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主管、谁监管。行政许可范围内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其他事项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协同推进。推进部门间资源共享、情报互通,建立执法监管部门间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制度,探索推进跨部门行业随机抽查,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响应,强化失信约束,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机制。      

——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监管主体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三、监管内容      

(一)加强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1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要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要同时加强对受托机关的监管,并主动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联合受托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3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      

4调整为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事项。转入政府内部审批和日常管理的事项,应严格限制审批,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调整为行政确认等其他行政权力类别的事项,应把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服务需求作为管理重点。调整为行业组织管理的事项,要加强对承接管理事项行业组织的监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防止出现变相审批。      

(二)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运行监管      

各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安全监管、人防、气象、消防、档案、地震、维稳等部门要围绕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产业布局等重点领域,加强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行全过程协同监管。      

1.项目前期审批。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牵头,通过在线审批系统等平台,实现部门间并联审批和审批信息共享,确保项目开工前高效完成各类审批手续。      

2项目开工前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等部门牵头,组织规划、消防、人防、气象、专业图审机构等单位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后限时出具审查或批复意见。      

3.项目建设现场监管。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务安全监管、人防、消防、档案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建设过程监管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方式,加强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环保设施等的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规定要求。      

4.项目竣工验收。各专项验收完成,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审批部门牵头,组织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水务、人防、气象、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限时出具验收和整改意见。对环保、消防等需要试运行后出具验收意见的,要加强试运行期间的检查和检测,确保项目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      

5.项目投产运行督查。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事后监管制度,采取常态化巡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项目建成后规范运行。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监管      

1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结合简政放权工作,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建立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对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立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未被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设置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2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在清理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基础上,对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等原因需要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或在简政放权、权力下放过程中,因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等原因导致对应中介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要按照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予以变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推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在投资项目审批中,各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超出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范围另设前置中介;开展行业标准化建设,提高各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水平;督促各中介机构严格遵守服务事项目录中明确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服务承诺等规定,不断提高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对服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中介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监管措施      

(一)建立市场监管“三个清单”      

1编制市场监管清单。对市场经营按照“凡进必受监督”的原则,编制市场监管清单。对管理的行业或领域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监管要求,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标准,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监管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牵头单位:市编办)      

2编制企业投资项目监管清单。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企业投资项目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程序和处罚措施。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的约束和引导作用,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和固化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清退淘汰和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二)完善市场监管途径      

1探索分类分级监管。坚持行业统一、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严守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风险因素,按照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网络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风险因素进行分类,结合市场主体安全建设情况、事故隐患程度探索将市场主体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一级为风险程度最高,二级为风险程较高,三级为风险程度轻微。对三级市场主体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二级市场主体要加强随机抽查,保持必要监管,并促进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我约束作用;对一级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提高抽查频率、强化监管链条、公开违法记录,并采取案后回查、约见谈话等监管措施,实施严密监管。(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2加强日常督查。建立科学、规范的督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专项整治、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完善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环境影响检查评价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3推行随机抽查。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逐步缩小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通过机选或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落实执法人员责任。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4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加快利用互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5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运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机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推进信用信息监管工作      

1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全市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和全市信用征信基础数据库,探索建立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市场主体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交换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费缴纳、社保缴费、劳动保障、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统一信用信息库和共享平台。推进信用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网络互联互通,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失信企业名单,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      

2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者,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依法依规进行惩戒。加强部门协作,推进部门间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3.积极推进信用信息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使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建立自然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严格监管。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四)建立市场监管制度      

1明确市场监管责任。对市场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无证经营的,由许可审批或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书面通报有关职能部门。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经营者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进行查处。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2建立事后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布满1年时,要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运行、监管工作基本情况及便民利企、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的实效进行评估,并向市机构职能转变协调小组报送评估报告,市编办要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牵头单位:市编办)      

3建立专项报告制度。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受托机关在实施审批后要通过书面形式向委托机关报送实施情况,每半年向委托机关专项报告下放审批事项运行情况。委托机关要加强对审批活动的监督指导,并根据专项报告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下放事项。牵头单位:市编办)      

(五)完善社会监督体制      

1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职能、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政府活动和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平台,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环节和要素,及时公布行政机关职能和权力调整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不得对转移到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财务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3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相关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建立公众举报受理网上平台,畅通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开通政务服务热线,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渠道反映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社会公众的投诉,将各类市场行为置于全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5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发挥消费者组织调处消费纠纷的作用,提升维权成效。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新闻媒体要严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五、保障机制      

(一)分层分级负责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明确部门分工和监管责任,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法律法规明确管理层级的,由该层级负责;各级均有责任的,以基层监管为主。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其法定管理职责并未取消,仍然承担着监管的职能和责任。(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二)加强监督检查      

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配套监管制度体系。有关部门要对相关监管事项逐项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建立监管日志和监管台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措施和监督检查记录。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完善政务公开、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制度,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编办、市直有关部门)      

(三)加强队伍建设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调整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队伍。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消除多层多头重复执法。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地方政府工作量增加和监管责任增加、承接人力不足等问题。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加强对监管区域内市场主体情况掌握,做到情况清、底数明。进一步加大主动抽查力度,调整执法机关的人员结构、压缩机关人员,充实一线执法人员力量,评先、评优、职级晋升向一线执法人员倾斜。(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编办、市直有关部门)      

(四)强化责任追究      

将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批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监管部门不得以市场主体未经批准为由推卸法定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定职责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当地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领导直至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直有关部门)      

     

     

     

                                保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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